Your browser does not support JavaScript!
:::
:::
首頁 > 公告-政策宣導
各級學校辦理國際交流活動,請依國際交流相關規定辦理
說明:
一、為提供所屬各級學校辦理國際交流活動之行動準據,請貴校於辦理國際交流活動時務必遵循相關規定辦理。
二、辦理國際交流活動重要法規及注意事項略述如下:
(一)「臺北市各級學校出國訪問作業須知」
1、作業須知第3點:出國訪問實施計畫應於受理報名前報局備查。
2、作業須知第4點:出國訪問前,應詳訂各項作業程序,並明訂各校應編撰行程手冊將路線圖、地圖及行程規劃等項目,並辦理行前團員、家長說明會,另為因應學校辦理出國訪問期間學生團員之突發狀況,各校應建立緊急聯絡體系並製作緊急聯絡表留校存查,另依注意事項檢核表進行自我檢核,前揭文件應於出國前報局備查;訪問期間,應保持緊急聯絡管道暢通;訪問結束,應依「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構)學校公教人員因公出國及赴大陸地區案件處理要點」等相關規定撰寫出國報告提要或報告書報局備查。
(二)「臺北市各級學校接受國外學校或團體訪問作業須知」
1、作業須知第5點:為減輕各校於接待國外學校或團體訪問之經濟負擔,可視國外學校或團體之需求協助代辦各校所需學習項目,且其費用由來訪學校或團體支應。
2、作業須知第6點:各校遇有國外學校簽訂姊妹校或合作約定時,應依臺北市學校締結國外姊妹校或合作約定作業要點辦理。
(三)「臺北市各級學校接待國外學校來訪交流計畫」
1、有關各校接待國外學校或團體訪問之經費,可依「交通部觀光局獎勵學校接待境外學生來臺教育旅行補助要點」之規定,依實際來臺人數向交通部觀光局申請經費補助。
2、若仍有經費需求可由各校提出計畫及經費需求表並自行組成審查小組,通過校內審查即可由校內經費勻支所需費用,每案接待學生數達20人,半日活動支付至多新臺幣(以下同)6000元;達40人,至多1萬2,000元,以此類推,至多2萬4,000元;全日活動支付至多1萬元;達40人,至多2萬元,以此類推,至多4萬元。
(四)「臺北市學校締結國外姊妹校或合作約定作業要點」1、作業要點第4點:考量各校辦理締結國外姊妹校或合作約定之實務需求,附件一「締結國外姊妹校或合作約定計畫書」及附件二「締結姊妹校或合作約定協議書」之範本,以供學校參考運用。
2、作業要點第5點:為本局掌握各校締結國外姊妹校或合作約定之情形與內容,各校請於正式簽訂締結姊妹校或合作約定協議書後一個月內報本局備查。
三、重申各校與大陸地區學校締結聯盟或為書面約定之合作行為,請務必依教育部「各級學校與大陸地區學校締結聯盟或為書面約定之合作行為審查要點」之規定,於進行簽約前2個月報局陳轉。
四、檢附教育部「各級學校與大陸地區學校締結聯盟或為書面約定之合作行為審查要點」及「臺北市各級學校出國訪問作業須知」、「臺北市各級學校接受國外學校或團體訪問作業須知」、「臺北市學校締結國外姊妹校或合作約定作業要點」、「臺北市各級學校接待國外學校來訪交流計畫」各1份供參。
瀏覽數  
  • 友善列印
  • 新增到收藏夾
  • 分享
將此文章推薦給親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