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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 公告-政策宣導
「臺北市登山步道自107年12月31日起為全 面禁止吸菸場所,同時廢止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07年4月24 日北市衛健字第10733503300號公告」
一、依據菸害防制法第16條第1項第4款規定辦理。
二、為維護民眾不吸二手菸之健康權益,建構戶外無菸休憩環
境,本局依據菸害防制法第16條第1項第4款規定,公告臺
北市登山步道自107年12月31日起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
登山步道,指依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大地工程處之定義:該
處列管步道路線邊緣兩側一公尺範圍及涼亭、平台等休憩
空間處。
三、本公告禁菸場所之違規吸菸行為人稽查取締,由臺北市政
府工務局大地工程處執行,後續行政處分、行政救濟、行
政執行等事宜,由本局執行。
四、違反規定於上開禁菸場所吸菸者,將依菸害防制法第31條
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本案另載於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網站(網址:http://health.gov.t
aipei)衛生局公告網頁。
五、旨揭公告實施之日起,同時廢止本局107年4月24日北市衛
健字第10733503300號「象山親山步道自107年5月1日起為
全面禁止吸菸場所」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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