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送本局預告「臺北市中山地政事務所周邊之戶外區域及 人行道,自108年3月1日起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公告
4款規定辦理。 二、為維護民眾不吸二手菸之健康權益,建構戶外無菸環境, 本局依據菸害防制法第16條第1項第4款規定,預定公告臺 北市中山地政事務所周邊之戶外區域及人行道,自108年3 月1日起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 三、違反規定於上開禁菸場所吸菸者,將依菸害防制法第31條 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本案另 載於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網站(網址:http://health.gov. taipei)衛生局公告網頁。 四、貴機關學校對公告內容有任何卓見或修正建議,請於本公 告刊登本府公報之日7日內(預定108年2月1日刊登),免 備文逕以電子郵件傳送本局承辦人彙辦。 ![]() 瀏覽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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