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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 公告-政策宣導
檢送本局公告「臺北市中山地政事務所周邊之戶外區域及 人行道,自108年3月1日起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公告
一、依據菸害防制法第16條第1項第4款規定辦理。
二、為維護民眾不吸二手菸之健康權益,建構戶外無菸環境,
本局依據菸害防制法第16條第1項第4款規定,公告臺北市
中山地政事務所周邊之戶外區域及人行道,自108年3月1日
起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
三、違反規定於上開禁菸場所吸菸者,將依菸害防制法第31條
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本案另
載於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網站(網址:http://health.gov.
taipei)衛生局公告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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