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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 公告-政策宣導
適時針對新興玩具加強安全教育宣導
依教育部105年5月20日頒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
法注意事項第30點略以:對危險物品,教師發現學生攜帶
或使用時,應自行或交由學校予以暫時保管,並視其情節
通知監護權人領回;另教師或學校發現學生攜帶足以妨害
學習或教學者,得予暫時保管,於無妨礙學習或教學之虞
時,返還學生或通知監護權人領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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