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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 公告-政策宣導
保護青少年免於菸品危害,加強查緝違 法供應菸品予未成年者
菸害防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未滿18歲者,不得吸菸。」;第13條規定:「任何人不得供應菸品予未滿18歲者。」;第29條規定:「違反第13條規定者,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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