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提供新版「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 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之租屋市場秩序並衡平出租人與承租人間權利義務關係, 內政部提報修正「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 事項」並更名為「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 事項」,業經行政院核定,並訂於本(109)年9月1日施行, 爰請各校於期初「賃居生會議」或適當會議,向所屬學 生、家長及房東積極宣導租賃契約內容應符合旨揭法令相 關規定,以維護租賃雙方權益。 ![]() ![]() 瀏覽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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