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及菸害防制法第16條第1項第
4款規定辦理。
二、為維護民眾不吸二手菸之健康權益,建構戶外無菸環境,
本局依據菸害防制法第16條第1項第4款規定,預定公告
「太原懷舊廣場」自108年4月1日起為全面禁止吸菸場
所。
三、違反規定於上開禁菸場所吸菸者,將依菸害防制法第31條
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本案另
載於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網站(網址:http://health.gov.
taipei)衛生局公告網頁。
四、貴機關學校對公告內容有任何卓見或修正建議,請於本公
告刊登本府公報之日7日內(預定108年2月27日刊登),免
備文逕以電子郵件傳送本局承辦人彙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