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學年度第1學期安心就學溫馨輔導實施計畫
為協助經濟弱勢家庭或家庭突遭變故人士之子女順利就學,減輕其就學之經濟負擔。 貳、實施對象 一、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所轄公立國民中小學及公私立高中職在籍之學生,且符合下列條件者: (一)低收入戶。 (二)中低收入戶。 (三)家戶年所得在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者(不含家戶年 利息收入),且年利息收入應低於二萬元以下。 (四)家庭突遭變故致經濟陷入困境,無法順利就學,經 班級導師認定需要協助者(須檢具書面證明): 1.六個月內家長或主要收入者失業、受裁員、無薪假或失能。 2.六個月內家庭遭逢重大災難。 3.本人為「特殊境遇家庭」子女。(須檢具社會局核 定函) 4.本人領有「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 (須檢具社會局核定函) 5.本人、父母(監護人)或同戶人口領有「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 (須檢具社會局扶助金核撥函) 6.父母(監護人)或同戶人口領有「中低收入老人 生活津貼」。 (須檢具社會局扶助金核撥函,非國民年金) (五)家庭情況特殊無法出具相關證明文件,經班級導師 及學校評估認定經濟困難需協助者。 二、具其他身分(如原住民、身心障礙者、軍公教遺族),且欲確認補助身分及項目 者,請參照「110學年度第1學期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各級學校教育補助申請 一覽表」及「110學年度第1學期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各級學校教育補助身分 對照表」。 注意事項: 一、本局原編列經費不足支應時,得採「移緩濟急」方式將相關經費支用於本計畫所需 之費用,並得向本府申請增撥經費及向教育部申請補助。 二、學生已向政府相關單位申請各類學費、雜費、代收代辦費、主食費、副食費、伙食 費補助或減免者,不得重複申請本計畫之補助。如有違反規定者,除追回原請領金額 外,將依相關法令議處。 有任何疑問,請致電2764-6080分機213張老師,謝謝! ![]() ![]() 瀏覽數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