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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 公告-政策宣導
「包裝食品標示地域名稱」之宣稱原則
說明:
一、依據臺北市政府法務局105年2月25日北市法保字第10530792200函辦理。
二、檢送檢附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及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函文影本1份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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