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暨菸害防制法第16條第1項
第款規定辦理。
二、 為維護民眾不吸二手菸之健康權益,建構戶外無菸休憩環
境,依據菸害防制法第16條第1項第4款規定,預定公
告象山親山步道自107年5月1日起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
三、 本公告禁菸場所之違規吸菸行為人稽查取締,由本府工務
局大地工程處執行,後續行政處分、行政救濟、行政執行
等事宜,由本局執行。
四、 違反規定於上開禁菸場所吸菸者,將依菸害防制法第31條
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本案
另載於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網站(網址:http://health.gov.t
aipei)衛生局公告網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