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捷運公司)107年10
月18日北捷站字第1076028391號函辦理。
二、依大眾捷運法第49條第1項,旅客無票、持用失效車票或
冒用不符身分之車票乘車者,除補繳票價外,並支付票價
50倍之違約金。同法第2項,前項應補繳票價及支付之違
約金,如旅客不能證明其起站地點者,以營運機構公告之
單程票最高票價計算。
三、捷運公司屢有查獲非具優惠身分之民眾持用敬老卡、愛心
卡 、雙北市府發行兒童優惠卡等乘車,且違規冒用案件
本年度有逐月上升之情形(詳附件)。
四、有鑑於社會福利預算有限及維護社會公平正義,捷運公司
除依法加強取締外,惠請各縣市政府要求所屬區公所及學
校 ,於民眾領用敬老卡、愛心卡、雙北市府發行兒童優
惠卡時,加強宣導票卡「限本人使用」,以免民眾違反規
定
五、經查非具優惠身分之民眾冒用情形逐月加劇,請各校加強
宣導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