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及菸害防制法第16條第1項
第4款規定辦理。
二、為維護民眾不吸二手菸之健康權益,建構戶外無菸休憩環
境,本局依據菸害防制法第16條第1項第4款規定,預定公
告臺北市登山步道自107年12月31日起為全面禁止吸菸場
所。登山步道,指依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大地工程處之定義
:該處列管步道路線邊緣兩側一公尺範圍及涼亭、平台等
休憩空間處。
三、本公告禁菸場所之違規吸菸行為人稽查取締,由臺北市政
府工務局大地工程處執行,後續行政處分、行政救濟、行
政執行等事宜,由本局執行。
四、違反規定於上開禁菸場所吸菸者,將依菸害防制法第31條
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本案
另載於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網站(網址:http://health.gov.t
aipei)衛生局公告網頁。
五、旨揭公告實施之日起,同時廢止本局107年4月24日北市衛
健字第10733503300號「象山親山步道自107年5月1日起為
全面禁止吸菸場所」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