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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本局公告「臺北市市政大樓及周邊之戶外區域,自10 8年2月1日起為除吸菸區外全面禁止吸菸場所」公告1份
一、依據菸害防制法第16條第1項第4款規定辦理。
二、為維護民眾不吸二手菸之健康權益,建構戶外無菸環境,
本局依據菸害防制法第16條第1項第4款規定,公告臺北市
市政大樓及周邊之戶外區域,自108年2月1日起為除吸菸
區外全面禁止吸菸場所。
三、本公告禁菸場所之違規吸菸行為人稽查取締,由臺北市市
政大樓公共事務管理中心執行,後續行政處分、行政救濟
、行政執行等事宜,由本局執行。
四、違反規定於上開禁菸場所吸菸者,將依菸害防制法第31條
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本案
另載於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網站(網址:http://health.gov.t
aipei)衛生局公告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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