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教育部108年4月16日臺教授國字第1080037226號函辦
理。
二、教育部為保障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學生參加
學校辦理之課外活動及業者於國內所主辦之研修、集訓、
體驗、參訪、見習、學術、娛樂、運動、藝文、休閒、公
益服務等非屬學校正式課程之營隊活動之權益,特訂定旨
揭注意事項。
三、旨揭注意事項所稱學生課外活動,係指寒暑假、國定例假
日或課後期間,學校僅就本校學生所辦理非課業輔導性質
之活動。所稱校外營隊活動,係指學生參加由業者於寒暑
假、國定例假日或課後期間,全程於國內主辦,向參加學
生收取費用之活動。
四、學校應定期宣導,學生參加校外營隊活動前,應與家長或
師長充分討論,並參照本注意事項相關規定與業者簽訂契
約,並適時於課程及活動中納入消費者保護教育之宣導,
以維護學生基本權益。
五、本案如有相關疑義,請聯繫各學層承辦人,國小教育科:
洪嘉小姐,電話:2720-8889分機6380;中等教育科:國中
學校請洽阮宥潔小姐,電話:2720-8889分機6363、高中職
學校請洽詹茵芳小姐,電話:2720-8889分機63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