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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新增菸害防制法中有關本府權限事項
為有效取締菸害,並發揮共同一體之行政機能,本府依據臺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2條第2項規定,公告新增菸害防制法中有關本府權限事項,委任本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工務局水利工程處、市場處、公共運輸處及殯葬管理處,以該機關名義執行稽查取締,並自108年10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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