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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學校禁用新興菸品實施要 點」,並自110年1月18日起生效
本府為明確規範各機關、學校範圍內新興菸品之禁止使用等相關事項,以維護市民健康,特訂定旨揭要點。該要點之重要規定略以如下:
(一)新興菸品:指類菸品(如電子煙、加熱式菸品)與其他菸品。
(二)使用新興菸品:指吸用、嚼用、含用、聞用或以其他方式使用新興菸品,或攜帶已點燃或已啟動使用功能新興菸品之行為。
(三)禁用範圍係菸害防制法第15條及第16條所定位於本府各機關、學校範圍內之禁止吸菸場所及本府各機關、學校公務車輛。
(四)本府各機關、學校人員發現於禁用範圍使用新興菸品者,應予勸阻,並應指派專責單位負責推動禁用新興菸品業務(含宣導、勸導及自主管理)。
(五)本府各機關、學校所轄場館(地)提供他人使用時,應事先告知使用人遵守本要點之規定,納入各項契約予以規範,並由專責單位辦理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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