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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蹤騷擾防制法」施行措施規劃
跟騷法業於110年12月1日公布,並訂於111年6月1日施行。
該法第2條第2項第4款規定:教育主管機關應就權責範圍,
依跟蹤騷擾防制之需要,主動規劃所需保護、預防及宣導
措施,對涉及之防制業務,並應全力配合。其權責如下:
各級學校跟蹤騷擾防制教育之推動、跟蹤騷擾被害人就學
權益維護及學校輔導諮商支持、校園跟蹤騷擾事件處理之
改善等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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