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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動教育局短期補習班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租賃交通車核備標章」一案
轉知教育局相關來文如下:

主旨:為推動本局短期補習班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租賃交
通車核備標章」一案,請貴校協助宣導並轉知所屬學生家
長,請查照。
說明:
一、依「學生交通車管理辦法」第6條規定辦理。
二、查「學生交通車管理辦法」第6條第2項規定:「租賃之學
生交通車,應於前後車窗及駕駛座左右外側標示清晰可識
之學生專車校(班)、中心名稱、電話、載運人數,短期
補習班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租賃者,並應加註立案字
號」。
三、為維護學生乘車安全,本局於105年3月3日正式推行租賃
交通車核備標章。經本局核備之合格租賃交通車,補習班
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業者皆應將核備標章放置於交通
車副駕駛座擋風玻璃前明顯處(詳如附件),俾利家長及
稽查人員辨識合格交通車,以降低業者使用未核備車輛載
送學童之違規率保障學童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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