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轉知衛生福利部重申有關各級政府機關(構)基於公益目的,對外主動發起勸募抑或被動接受各界捐款或捐物,請依公益勸募條 例相關規定辦理.
於公益目的辦理勸募活動,無論係主動發起或被動接受捐 贈,均應依同條例第6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規定開立收據、 定期辦理公開徵信,依指定之用途使用及如有上級機關 者,並於年度終了後2個月內,將辦理情形函報上級機關備 查。 「公益勸募條例施行細則」(以下稱施行細則)第6 條略以:「政府機關(構)...依本條例第6條辦理公開徵 信時,應至少每6個月刊登捐贈人之基本資料及辦理情形。 遇重大災害或國際人道救援勸募時,應至少每月刊登之。 前項基本資料,應包括捐贈者名稱或姓名、捐贈日期、捐 贈用途及第9條各款事項。第1項政府機關(構)應刊登之 基本資料及辦理情形,其內容規定如附件一。...」 所填報基本資料及辦理情形時,如捐贈日期為108年11月5日 (含)以後,請確依該部新修正之施行細則附件格式填 報,以符法制。 ![]() 瀏覽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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