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山親山步道自107年5月1日起為全面禁 止吸菸場所」公告(如附件)1份
第款規定辦理。 二、 為維護民眾不吸二手菸之健康權益,建構戶外無菸休憩環 境,依據菸害防制法第16條第1項第4款規定,預定公 告象山親山步道自107年5月1日起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 三、 本公告禁菸場所之違規吸菸行為人稽查取締,由本府工務 局大地工程處執行,後續行政處分、行政救濟、行政執行 等事宜,由本局執行。 四、 違反規定於上開禁菸場所吸菸者,將依菸害防制法第31條 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本案 另載於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網站(網址:http://health.gov.t aipei)衛生局公告網頁。 ![]() ![]() 瀏覽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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